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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重罪处断'规则的立法模式重构——从刑法分则分散立法模式到总则集中立法模式

     

摘要

我国刑法对个罪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要素或加重构成的错综规定导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犯罪竞合具有普遍性。我国刑法对于犯罪竞合的处断规则即"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采用的是分则分散立法模式,不但不能满足解决犯罪竞合问题的普遍性需求,而且导致了多次、多处增设同样的条款,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刑法典对犯罪竞合处断规则的立法模式即总则集中立法模式,确立"从一重罪处断"规则。我国若采用总则集中立法模式确立该规则,应将其置于《刑法》总则第4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下的"量刑"一节中,作为第61条之一予以规定,并在法条表述上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分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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