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法律适用 >执行异议之诉中抵押权实现的相关问题探析——以《民法典》第419条为视角

执行异议之诉中抵押权实现的相关问题探析——以《民法典》第419条为视角

     

摘要

《民法典》第419条对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沿袭了原《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但并没有解决诉讼及执行理论与执行实务中一直存在的抵押权行使期间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如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中因各种原因未一并主张抵押权,也未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取得抵押权执行依据的情况下,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押权或要求加入执行程序.对抵押权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衔接?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主张实现抵押权、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如何救济等问题,理论与实务中有不同的理解,成为执行异议之诉的难点.本文通过介绍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方式及抵押权执行、执行救济及执行异议之诉中存在的相关分歧,从抵押权的性质、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 以及一次性解决纠纷等角度,主张应保护抵押权人直接申请执行或要求加入执行的程序权利,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有异议的,可通过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对其享有的实体权利予以救济,并对执行异议之诉中抵押权的审查范围及提高抵押权的执行效率提出合理化建议.主要观点是:第一,抵押权的行使期间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或要求加入执行程序.第二,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抵押权效力有异议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予以救济,执行异议之诉中可以直接审查抵押权的效力,以此为基础判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