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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边界问题探讨

     

摘要

2003年12月21日.北京消费者李冰在持票进入华星国际影城放映大厅观看《手机》时,被检票人员拦住.以其所带饮料非影城所售为由,拒绝他自带饮料入场。李冰诉至法院。认为消费选择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华星公司所经营的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观众外带饮料和食品的店规.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要求赔偿其购票款及交通费145元.赔礼道歉并撤销不合理规定。2004年9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后.李冰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2005年6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影院禁止消费者自带饮品的行为不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驳回李冰要求退票、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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