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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评析与反思

     

摘要

【案情】1998年3月18日,某针织厂(甲方)与悦宾酒楼(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该市德安中路南大街楼房一栋房屋7间.具体包括主楼二楼六间、附楼一间共计28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租期自1998年3月1日起至2006年2月28日止.前3年月租为800元.后5年月租为10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至2001年初.由于某针织厂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等问题.故决定整体出卖该栋建筑面积为1210.28平方米的房屋,并于同年3月2日在该市电视台作广告。同年3月7日。某针织厂向悦宾酒楼发函.表示愿意按120万元将该栋房屋卖给悦宾酒楼。同年3月17日.悦宾酒楼向某针织厂复函.明确表示120万元价位太高,并说明“如果你厂将来低于此价出售.我楼将仍保留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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