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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的再完善

     

摘要

调解制度要在理论和实务中加强完善,应在民事诉讼中发挥调解应有的作用,使调解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如在法院调解中,凡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移送相关审判庭审判。先行调解的程序可在立案庭立案后,由调解人员或法官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以展现民事调解自身的特点,法官在这里不是以权威和地位的优势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而是以说服教育的方式使当事人握手言欢,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利的目的。案件经前置程序调解不成的,再移交各相关审判庭。审判过程中,仍贯彻“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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