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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主义视角下保理人“明知”的判定标准——兼评《民法典》第763条

         

摘要

保理业务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自引入我国以后便以前所未有的态势迅猛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挑战是市场融资环境仍需进一步优化,配套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亟需及时跟进.保理合同从无名合同转变成有名合同,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民法典》对保理合同的规定过于精炼与笼统,司法实践中还需结合保理合同的交易模式、交易实质等特点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就《民法典》第763条中的保理人“明知”的判定标准而言,即须从立法背景、立法目的与价值定位,以外观主义的视角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从而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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