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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类型的二元划分及其差异化规制路径

     

摘要

大数据“杀熟”具有影响的泛在性、侵害的隐蔽性等潜在风险特征,亟待完善法律规制。然而,由于学界对于大数据“杀熟”的法律性质和构成要件尚未达成共识,不仅在概念使用上出现了相当大的模糊性和混乱性,而且造成立法层面针对性规范供给不足。为破解大数据“杀熟”的治理困境,应根据大数据“杀熟”的实施方式,将其划分为直接型“杀熟”和间接型“杀熟”两种类型。两者基于不同的手段要件、算法要件以及数据要件,所侵害的消费者权益也有所差别,同质化的规制逻辑已经无法满足复杂的治理需求。因此,应根据两种“杀熟”类型各自的特点,针对性构建差异化的规制路径,并准确适用消费者自主维权、行政监管履职、举证责任倒置等涉及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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