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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制度反思和立法完善——以我国《商标法》第四次修改为背景

     

摘要

商标注册制的不完善是商标恶意抢注屡禁不止的根源,柔化绝对的注册取得制度,在其中纳入商标使用的因素能够从根源上遏制商标囤积和抢注行为。我国《商标法》进行的第四次修改,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在第四条中增加了对没有使用目的恶意注册商标的规制,强调了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申请人必须具有真诚使用意图。完善我国真诚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制应当借鉴美国意图使用取得商标制度,增加使用意图说明的要求,完善真诚使用意图的判断标准,同时禁止将未使用的注册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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