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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的刑法界说及其一般性展开--以高速公路上危险驾驶拦截车辆修理案切入

         

摘要

“破坏”作为刑法中使用频率最高的犯罪行为方式的词语,在解决具体案件时其意义并不是明确的。以对其意义的考察来看,传统语义学要求词与物或现象的现实对应,故无法解决“破坏”可能具有的先验意义。在现代语义学中,隶属度理论本来是为了说明词义模糊性的,但其可以作为分析语义的工具。即,如果可以确定某一词语所属的语义场和此语义场中的周边词汇,则此语义场中核心词语的意义就能够通过周边词汇的塑造而获得。因而语义场理论应该成为确定核心词汇的理性意义或本质特征的基本依据,隶属度应该成为确定语义的具体方式。刑法文本的语义学解释应该是语义场理论下隶属度具体应用的语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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