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罪主观方面之严格责任批判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罪主观方面之严格责任批判

     

摘要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不能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在刑法中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是对我国刑法重要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背离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合理框架的破坏,也是对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否定,势必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影响诉讼的正义.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