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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确权制度下农协的法律地位及其功能

     

摘要

要建设法治中国就必须进一步规范农业法治进程,大力推进农业普法进程,并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农民协会具有自治性、平等性、民办性、公益性、乡土性等特征,更具有保障农民群体实现其各项权利的综合功能。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群体纷纷集结起来建立农民协会,以实现其功效。2011年初,农业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首次要求对农户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自此,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不断增加,这对于乡村治理产生了不小冲击,也深刻影响了农协的地位和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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