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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土地制度沿革的产权分析——兼论对土地确权的理论定位

摘要

土地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产权制度,对土地的各项权利的分配进行了规定.其中,对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决定了土地制度的性质;而对土地权利束是集中还是分散的规定,决定了土地制度的产权结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一共经历了4次土地制度变革:土地改革、合作互助组活动、人民公社运动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变革往往会带来产权性质与产权结构的变化.从产权角度来分析土地制度,有利于形成对土地制度的客观理解。可以明确,决定土地制度性质的,只能是土地的所有权归属,而不是权利是否全部集中在某一个主体手中。集权式的集体土地制度,如人民公社下的土地制度,无疑属于公有土地制度;而分权式的集体土地制度,只要所有权仍然属于集体,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仍然属于公有土地制度。土地制度作为产权制度的一种,也需要从经济范畴和法律范畴两个层面来理解,法律范畴的内容反映经济范畴的内容,但并不会改变其性质与结构,正如现阶段开展的土地确权工作,只是从法律法规层面对现有土地制度的规范化,而非又一次土地制度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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