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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处罚一致性研究——以商业贿赂犯罪为对象

     

摘要

我国目前对行贿犯罪的刑罚处罚过轻,并且缺乏处罚的一致性,特别是在商业贿赂犯罪中,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以及项目投资、建筑系统等重要领域的行贿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轻刑化不足以抑制行贿犯罪的滋生。因此,我国立法上有必要规定,在商业贿赂犯罪中,严重的行贿犯罪应该与受贿犯罪刑罚处罚一致,即特定情形,比如商业领域中,主动行贿、多次行贿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甚至其危害性严重于受贿犯罪的情形下,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在法定刑的量刑档次上应该是相同的,然后根据各自的量刑情节在该量刑档次中进行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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