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论保险利益对人之效力--兼论《保险法》第12条之取消

论保险利益对人之效力--兼论《保险法》第12条之取消

     

摘要

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保险上的不当得利.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仅仅是看作对投保人的要求,这使保险利益原则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目的价值.从保险利益的目的和宗旨出发应当将保险利益界定为对被保险人的要求.因被保险人的定义中已经包含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所以在被保险人之外再另行规定保险利益原则没有必要,因此《保险法》第12条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应当取消.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