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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撰视角下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

         

摘要

由于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定性不明,造成与此相关的权利归属和权利行使纠纷增多.关于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有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三种观点.首先,中间体不可能存在,因为人和物是民法体系构建的逻辑起点,只要整个社会没有发生巨变,这二者作为民法的基本范畴和逻辑体系仍然适用.其次,体外胚胎没有神经和大脑,没有自我意识,不能满足作为主体的生物属性要求;不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就不能成为义务的承担者,不能满足作为主体的法律属性要求.所以体外胚胎只能作为权利客体,但由于其有发展为人的潜能,是一种特殊的物,在未来民法典的编撰中,应将体外胚胎放于“物”章节,并规定若胚胎在母体中成功着床发育成胎儿,那么对胎儿的保护就应溯及到受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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