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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亲之“孝”与“至孝”:《庄子》中“孝”观念的两层意涵

     

摘要

《庄子》中的"孝"有两层意涵:其一,事亲之"孝";其二,"至孝"。庄子以"自然本性"("命")作为"孝"存在的合法性源头,因此事亲之"孝"带有非责任性的特点。非责任性的事亲之"孝"可以有效避免"伪孝"的产生,因此"真心"是"孝"的基本精神内核,而"亲"与"子"之间的"和睦"是"真心"得以显现的保障。庄子认为事亲之"孝"可能会伤害"亲""子"双方的身心健康,于是提出"至孝"观念。庄子"至孝"的理想目标,是他所构建的"方外"之理想世界的内在要求,也是非责任性的事亲之"孝"之逻辑推进的必然结果。对存在于事亲之"孝"中人伦关系的解构则是"至孝"得以形成的根基,而由事亲之"孝"达"至孝",则需要"忘"的修养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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