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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法中表演者的内涵——兼论电子游戏玩家表演者地位之否定

     

摘要

表演者作为著作权法中一类重要的邻接权主体,其内涵尚未被明确界定。在现行法下,表演者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可以被表演的作品类型,表演者的行为是对作品个性化的阐释。根据国际义务的要求与国家政策的需要,我国表演者主体的范围应纳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与杂技的表演者。电子游戏的动态画面无法被表演,玩家展示游戏动态画面的活动也不具有个性化,游戏玩家更不存在受表演者权保护的必要性,电子游戏玩家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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