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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特别程序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

强制医疗司法化具有重大的法治价值,但是由于强制医疗作为保安处分的一种又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刑事司法体系尚不能完全适应,致使其法治价值难以完全彰显。这种特殊性一方面体现在实现内容方面,强制医疗行为的认定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强制医疗标准与罪刑法定的关系都值得研究,但目前刑法没有跟上,刑事诉讼法又难以越俎代庖,致使强制医疗的程序法缺少实体法的根基,从而在实践中产生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必然触及刑法的基本结构,有必要系统地加以考虑。另一方面,强制医疗的程序本身也存在问题,一则是强制医疗作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本身与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之间存在的不协调,但更重要的是,在强制医疗特别程序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的“强制医疗程序”,即依托于精神卫生法的“行政一医学强制医疗模式”,其程序流程简单并排除司法审查,而两种模式的认定标准又难以实质区分,因此存在着执法人员选择程序、规避司法化的内险,因此可以说强制医疗的司法化进程并未完成,有必要启动强制医疗的再司法化程序,实现强制医疗程序的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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