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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含权力:普通法对香港政制的影响——解释权的民主性

         

摘要

普通法是判例法,也是法官法,其依据先例但不凭借制定法创制具有约束力规则,是一种特殊立法.这一事实上的造法行为有违民主,且早已被世界范围内其他普通法地区所深味.在成文法时期,普通法法官须面对民主的政治机关的制定法,客观上凸现了解释权的重要,解释方法的选择成为评判是否尊重民主、厉行法治的重要标准.我国香港法院的解释权并非内在于普通法,而是基本法赋予其成立的基础.两种解释导致对同一法律文本产生不同的含义,文本和立法目的成为区别普通法与民法法的重要分野.但是,过分执着于区别两种解释方法既不符合客观现实,也无助于弥合解释差异,更不利于普通法的发展.在寻求一致性的解释之路上,两种方法可彼此靠拢,互为借鉴.香港法院应吸取教训,克制普通法的造法冲动,谨守解释权的诸种限制,善待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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