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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造法

法官造法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11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5篇、专利文献110734篇;相关期刊86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律方法等; 法官造法的相关文献由126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其山、张晓萌、律璞等。

法官造法—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15 占比:0.10%

专利文献>

论文:110734 占比:99.90%

总计:110849篇

法官造法—发文趋势图

法官造法

-研究学者

  • 张其山
  • 张晓萌
  • 律璞
  • 杜志浩
  • 熊子君
  • 甘丹
  • 葛天博
  • 陈在上
  • 黄一峰
  • 齐霞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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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瑞士阿图尔·迈尔-哈尧茨; 柯伟才(译)
    • 摘要: 今天学界对法官是否具有造法能力的问题已经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法官如何造法以及在什么程度或者范围内可以造法的问题。在法学方法论的历史上,法官造法的理念经历了从"无漏洞信条",经过传统方法论,到现代诠释学的发展历程。如今,"三权分立原则"已无法维持,立法者和法官都在制定法政策。然而,应将立法者的法政策职能限定在战略方面,而将法官的法政策职能限定在战术方面,这样可以达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 黄柳建
    • 摘要: 规则悖反是指司法裁判过程中虽存在可资适用规则,但直接适用该规则往往会造成社会所公认的"不正义".由此,法官依具体个案为原规则设置文义外限制性规定的情形.特征上,其前提是承认法律规则隐藏漏洞的存在,本质是一种法律续造,目的是为了实现实质正义;学理基础上,应当结合法律漏洞、 法官造法以及个案正义这三个法理命题对拉氏公式"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作进一步精细化论证;在我国适用,还应结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律体系以及司法民主三个方面加以阐述.
    • 周赟
    • 摘要: 由于立法总是面向未来并且必得仰赖本质上具有不确定性的语言文字进行表述,这使得它不可能真正全面、清楚、确定;又由于规范与事实总是分处于根本不同的理念与经验世界,这决定了立法之法与案件事实两者间的必然脱节;并且很多时候,机械地落实立法还可能会造成明显的不公正.因此,真正作为判决结论大前提的审判规范,注定不可能是立法规范本身,而只能是法官造法的结果.此种造法,并非一种权力意义上的,而是一种方法意义上的造法,也就是说,没有这种方法的运用,就不可能得出好的判决.此种意义上的造法,具体说来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法官溢出立法之法寻求道德、政策、习惯、学说等规范资源,并综合运用它们以及立法之法来构造审判规范;其二,法官虽没有溢出立法之法,但却通过法律解释对立法之法进行适当加工之后,才形成最终的审判规范.不可否认,法官在造法的过程中并非无中生有、不受拘束地任意创造,但无论如何,法官造法首先意味着法官的创造.
    • 熊子君
    • 摘要: 法官造法虽然在不同的国家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为弥补法律存在的漏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判例法作为法官造法的一种典型样态,一直以来都是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进步和完善.大陆法系国家在早期对于法官造法采取的则是严格禁止的态度,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成文法逐渐显示出滞后性和局限性等缺陷,于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某些法律领域,也开始发挥法官造法的功能.因此,本文将通过比较的方法,对两大法系的法官造法制度进行研究,揭示法官造法存在的优点和不足,探讨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并最终着眼于对我国的相关启示.
    • 彭慧敏
    • 摘要: 指导性案例制度作为极具特色的法律制度,为案件裁量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基础,弥补立法的空白.本文就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界定进行了尝试性的分析研究.
    • 熊子君
    • 摘要: 法官造法虽然在不同的国家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为弥补法律存在的漏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判例法作为法官造法的一种典型样态,一直以来都是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进步和完善。大陆法系国家在早期对于法官造法采取的则是严格禁止的态度,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成文法逐渐显示出滞后性和局限性等缺陷,于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某些法律领域,也开始发挥法官造法的功能。因此,本文将通过比较的方法,对两大法系的法官造法制度进行研究,揭示法官造法存在的优点和不足,探讨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并最终着眼于对我国的相关启示。
    • 张隽旖
    • 摘要: 在我国,法官"造法"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偶然结果,文章借助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剖析、解读了这种现象存在的深层原因,并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为指导,对无法可依状态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行为提出指引建议,即应遵循维护法治秩序、以人为本、谦抑性三项原则,从而确保审判权定纷止争的功能,维护法制稳定、有序发展.
  • 8. 著作权转换性使用的本土法释义 北大核心 CHSSCD CSSCI CSTPCD
    • 熊琦
    • 摘要: 著作权转换性使用系美国法官造法的产物,在我国被法院直接用来缓解合理使用穷尽式列举类型不足的问题.由于未能廓清转换性使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导致实务中合理使用条款的判定标准模糊,同时引发了我国合理使用未来立法选择的争议,因此有必要从比较法中发掘转换性使用的本土化意义,通过回溯其造法源起和适用目的,明确界定转换性适用在本土法上的构成要件,并基于我国合理使用的现有立法构造,提炼出符合“三步检验法”的解释规则,将转换性使用纳入我国著作权法“评论或说明问题”类的合理使用中,并辅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对合理使用法定类型适用的限定,可以为网络环境下大量借助既有作品的创作行为提供合法性保护,也能避免合理使用范围的扩大而造成弱化著作权经济激励的弊端.
    • 陈禹衡
    • 摘要: 空白罪状刑事审判过程中的法官找法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法官找法是以法律发现﹑ 法律选择﹑ 法律解释﹑ 法律推理﹑ 法律填补为方式,将效力优先原则和适用优先原则相结合,辅以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旧的特别法优于新的一般法原则,在提高法官业务水平和积极性的同时,弥补法律规则的缺失,进而完善现行刑法体系.对于法官找法未来发展的路径,一方面要意识到其不同于法官造法,但可以用法官找法的司法实践为法官造法提供经验:另一方面要推动法官找法的人工智能化,将人工智能系统和法官找法的各自优势相结合,在保障法官主导权的同时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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