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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摘要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在基本法中予以规定,社区矫正作为轻微犯罪的行刑方式今后也必将受到重视。无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目前均存在着实施主体和责任不明、缺少程序性规定、监督手段刚性不足等缺点。要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必须改变低层次规范局面,在机关内部实现监督工作与自侦部门工作相结合,在机关外部做好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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