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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总则的三重体系透视

         

摘要

从民法典、民法典物权编、其他法律等三重体系视角透视,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总则在整合、修补现行物权法总则性规定上尚存在诸多体系性缺陷。在不动产登记法已完全自成一体的发展趋势下,物权编不应再对不动产登记程序规则作出任何规定。在物权编已对不动产物权变动作出一般规定时,除确有必要的例外规定外,个别不动产物权不应再对登记要件主义作重复性规定。物权编应剔除《物权法》上的宪法性规定,合理处理与民法总则的体系关系。在物权保护上,物权编应删除债法上的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请求权。为便利物权的保护,应当对物权法上的权利推定规范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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