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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教育的学位制度应以法律形式固化

         

摘要

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1981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至此,我国正式建立了自己的学位制度.《学位条例》明确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三级学位制中,本科对应学士学位,研究生对应硕士和博士学位,而忽略了高等职业教育能否授予相应学位的问题.其实,关于高等职业教育的学位问题,早在2004年,时任教育部部长的周济同志就已经提出过.2004年2月28日周济部长在第三次全国高等职业教育产学研结合经验交流会上作了题为“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人才,办让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的讲话说:“我国高等教育的学位体系是不完整的,有博士、硕士、学士,但高等职业教育还没有学位.我们的初步设想是,今后只要高职学生完成学习任务,达到毕业要求,就可授予一个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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