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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动机错误及其对意思表示的影响

     

摘要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重要内容,亦是民法总则部分的重要理论问题,对此问题学界存在着意思表示错误“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主流观点:“二元论”观点下错误被分为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而“一元论”主张将错误统一处理.我国没有提出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在制度上存在“重大误解”与之对应,而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对重大误解的认定实采一元论.在意思表示表示主义占主导的今天,对传统二元论分类的质疑和批评渐高,甚至有的学者指出二元论是意思主义的产物,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立论基础已不存在.管见以为,为了贯彻私法自治和保护交易安全,意思表示错误应当区分为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二元论仍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意义,一元论的批驳和立论亦无实据.在二元论前提下,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对意思表示的影响均有争议,本文主要探究动机错误对于意思表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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