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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价值的调和——制度法学的方法论

         

摘要

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于上个世纪在奥地利和英国分别提出了"制度法学"的理念,这在学术史上确实传为佳话.实证主义法学面对新自然法学的强烈攻击,从哈特的柔性实证主义法学分裂为拉兹为代表的排他性实证主义和以科尔曼为代表的包容性实证主义.而制度法学兼采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法学、法社会学诸家之长,另立阵营.而他们的方法论较为独特,正适合社会发展中的法律的发展.所以,在法治成型的今天,对于制度法学的方法论可以给予我们不同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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