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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灵魂托生之真谛

         

摘要

造成《公司法》第5条之“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不能真正付诸实践之最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社会责任”本身灵魂脱壳,然“公司社会责任”之精髓意义重大,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否定.“公司社会责任”灵魂“托生”之途即为“公司利他权”,此等界定实为正本清源,不但解决了公司或其董事等高管“积极实施利他主义行为”之理论困惑,且能使它更合理地融入《公司法》,使《公司法》更契合民商法的本质和价值理念,体现正义,真正践行《宪法》规定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更有助于公司或董事为其他利益相关者之谋利在实践中真正得以落实,确保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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