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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整合问题研究

         

摘要

当前基层检察院围绕“大部制”改革开展内设机构整合势在必行.由于我国检察权分解已经形成了较为统一的形态,检察机关内部业务机构作为承担具体检察职能的主体,只能在不违反检察规律的前提下进行谨慎的微调.而检察机关内部行政性机构作为承担检察综合保障职能的主体,与前者不存在职能冲突,可以根据不同层级检察院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对灵活的设置.当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整合应适当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增设符合检察办案专业化、职业化要求的非业务保障机构,从而既有利于满足检察办案的现实需要,又能促进我国检察组织制度的不断完善.当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基本目标,应当是有利于凸显检察官的个体价值,有利于提高检察官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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