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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刑事司法判决样态实证分析——以清水江流域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司法惩治为例

     

摘要

生态修复是环境资源犯罪实现恢复性司法的有效手段之一.在西南地区的清水江流域环境资源犯罪生态修复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犯罪数量总体增长、类型相对集中,司法修复措施种类众多以及刑事处罚轻缓等特征.生态修复司法样态主要包括"从轻处罚""判决命令"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种,在优势发挥的同时,亦面临法律性质不统一、适用范围不清晰、责任大小不合理以及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由于生态修复从恢复性司法理念出发,契合生态环境修复和维持的内在需求并有助于积极预防环境资源犯罪.因此,明确生态修复措施适用范围、确立合理修复责任并构建多重监督模式,坚持行为责任与经济责任并重,必将有助于清水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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