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刑法典(节译)

     

摘要

第八章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的特点第64条 一般原则未满18岁的人犯罪,须负刑事责任的,应符合本法典所制定的本章原则.第65条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种类1.未成年人犯罪采用以下几种刑罚:(1)训诫;(2)罚款;(3)进行教育感化工作;(4)拘捕(5)剥夺自由.2.除本条例上述刑罚种类之外,各加盟共和国依照本法典规定的一般原则和原理,可另行规定一些其他的刑罚种类.第66条 罚款罚款只适用于有工资收入,而未成年的人,处罚的范围是50—200卢布.因贪财而犯罪,则罚款在500卢布以内.第67条 拘捕已满16岁而受审,但未成年,拘捕时间为20—45天.第68条 剥夺自由1.未满18岁的人犯罪,对社会危害不大,不适用判处剥夺自由这一刑罚.2.未满18岁的犯罪分子,被判处剥夺自由的期限不超过:(1)犯有不太严重的罪行,定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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