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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的几个问题

     

摘要

严肃认真地查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是党中央提出和目前正在进行的一件深得人心的大事,也是惩治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鉴于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受贿罪的有关问题多有争论,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今拟对其中的几个问题略述管见,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对贿赂的理解 我国刑法理论上通常认为,贿赂是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或目的物,没有贿赂就无所谓受贿罪,因而确定贿赂的内涵和外延是认定受贿罪的要件之一。对贿赂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 财物说。又称金钱估价说,即认为贿赂仅指金钱或可以金钱计算的财物,而不包括其他不正当利益。其主要理由是:1.从我国的文字和法制史上看,对贿赂历来的解释是指金钱、财物,而不包括其他利益。2.从老解放区的刑事法规到新中国建立后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看,贿赂也仅指财物。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更明确规定受贿是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3.从司法实践看,如果贿赂包括非财物的不正当利益,就无法计算其数额,难于掌握,也分不清谁是受贿者,谁是行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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