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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收法律制度刍议

     

摘要

香港的纳税制度相当规范,其税收法律制度基本上沿用英国的税法,有判例的解释参照英联邦国家的判例。目前香港税法主要是《税务条例》,从1947年颁布以来,虽经多次修改,归纳起来,现有香港的税收法律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简单易行。香港的《税务条例》规定,只对来源于香港的所得征税。从香港以外地区所获得的收入或利润,一律豁免所得税。这种赋税的“地域原则”,对于香港这样的一个自由港是一个很适当的原则。这个原则是香港具有简单易行税制的一个主要原因。香港的收税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一般由纳税人直接缴纳,间接税由商人或有关机构负责代政府收税(指间接税加入售价内),实际上也由消费者负担。税务局或有关政府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检查赋税的执行情况。这种征税方法也是比较简单的。在评税方面,除对船务、保险和银行业外,其他各行各业都一视同仁。所以在评税方面是比较简单易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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