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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言语的“适境”性

     

摘要

语言学研究应当同时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语言符号内部要素,一方面是语言使用者,近年来,后一种角度受到了日益广泛的重视。人们通过研究人的言语活动,逐步深入地认识了语言现象中主客体的相互运动及其规律,由单纯的语言符号结构描述所带来的语言主体意识的失落现象,开始得到了改变。 英国当代杰出的法学家弗雷德·汤普森·丹宁在《法律的训诫》一书中指出:“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努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丹宁所强调的,显然不是一般的语言符号内部要素的静态描述,而是对司法言语活动及其规律的认识。 笔者认为,司法言语活动的中心问题是适境,即适切语境。语境,是由一系列客观因素(时间、地点、场合等)和主观因素(人的身份、思想、性格、职业、修养、处境、心境、心情等)所构成的使用语言的环境。司法言语的优劣高下,归根到底是由对语境的适切程度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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