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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权利的立法建议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暂行条例》(下称刑诉法和条例),于1980年生效以来,发挥了应有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是在计划经济模式基础上制定的法律,受主客观条件的局限,与新时期回家正在推行的改革开放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尽适应,其中一个方面是,律师的合法权利还得不到切实的支持和维护,从而使得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遇到一些困扰,难以依法履行职责.笔者拟就此提出三点立法建议:一、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应当修改我国刑诉法第110条规定,刑事诉讼只能在刑事诉讼进入审判阶段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间后,被告人才可以委托刑事辩护人.而且规定,只要满七天,开庭审理即为合法.换言之,被告人委托的讲护律师,要用短暂的七天时间去完成阅卷、会见被告、调查取证等诸多繁重任务,这谈何容易!例如,有的案件卷宗达十多个甚至数十个,案卷材料几千页,律师就是日工作24小时也难以阅完应阅的材料.辩护律师连阅卷时间都不够用,又怎能去完成会见被告乃至调查取证的职责呢?总之,实践证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必须提前.法学界对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需要提前的问题,通过多方的讨论已形成共识.但是,律师何时介入刑事诉讼为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有三说:(一)立案说.此说认为司法机关立案之日为被告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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