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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制度的属性、功能及其边界控制

         

摘要

'黑名单'制度因其具有极强的制裁与惩戒性宜将其归为行政处罚。虽然'黑名单'制度有惩罚失信主体、预防失信行为、激发守信市场的功能,但是'黑名单'制度存在无上位法依据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失信者'一处失信'要接受'处处受限'的不利后果违反比例原则,重实体轻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黑名单'制度的边界控制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要满足形式合法性,二是要满足实质合法性,三是要满足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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