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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机共驾”模式下交通肇事罪的适用困境及突围

         

摘要

人工智能对自动驾驶的技术赋能催生出驾驶模式的变革。“人机共驾”模式的出现导致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划分出现责任主体空白化、责任内容复合化、责任划分复杂化的困境。对此,应当依据“影响力责任模式”的法理依据确立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或平台运营者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并通过自动驾驶系统注意义务与驾驶人注意义务的合理界定实现责任内容的明确化,再经由限定接管义务类型的补充性与减损性、严格自动驾驶系统提醒义务、缓和结果回避义务等对过失责任的限制完成对交通肇事罪责任边界的框定,从而最终实现交通肇事罪责任划分的合理性、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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