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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滑稽模仿制度研究——以LV诉My Other Bag案为切入点

         

摘要

商标滑稽模仿必须以嘲讽为主体,附加自己标识,不能以被嘲讽商标为识别来源的标志,且滑稽的内容可详可略,对被嘲讽商标的选择遵循必要性原则即可.同时,两商标之间的联系非排除滑稽模仿合理使用之要件.相反,可以借鉴商标淡化和侵权的考虑因素判定是否构成商标滑稽模仿,但适用时应注重对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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