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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考察

         

摘要

cqvip:精神损害赔偿旨在为非财产损害提供救济。在著作权中存在包含非财产利益的著作人身权,就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在我国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之间业已出现“不睦”。通过考察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理论基础发现,普通法体系下的著作人身权,经历了一个由排斥到有限接纳的过程,而在民法体系下,素来重视对作者利益的保障,因而体系内不少国家纷纷建立起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机制。我国也应适时在著作权领域引入精神损害赔偿,此举不仅是对著作权救济缺陷的补正,亦是对大陆法统的依循,更是针对著作权现实保护需求的有力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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