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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越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以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为路径

         

摘要

行政越权代理行为属于行政法上一种特殊的越权行为。它所超越的是行政委托机关授予的代理权限而非法律授予的行政权限,与行政诉讼法所指的超越职权相似但不同。除了表见代理制度之外,民法上关于无权代理的制度在行政法中可以得到应用,特别是追认制度。不过基于行政职权法定原则和行政秩序安定原则,行使行政追认权应受其行政权限和时间的限制。将来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应对行政越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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