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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在宪制变革中的角色与司法政治的兴起——来自法国的经验与启示

     

摘要

法国第五共和宪法是1958年颁布的.纵观1789年法国大革命至今跌宕起伏的宪法史,法国先后经历了15部形态各异的宪法,但几乎没有采取正常的修宪途径,遂遭遇了剧烈频繁的宪制变迁与政体更替.大革命的另一种后果就是法国形成一种压制司法权力、禁止司法审查的反司法传统,或者说对“法官统治”的长期敌视.以至于数次制宪及宪制变迁中,从宪法文本到宪政实践,司法的地位与空间都受到了严重挤压,司法很难、也没有担负起守护宪法的角色.不过,1958年宪法委员会的创设成为法国宪政传统的分水岭.20纪70年代起,以宪法委员会为代表的司法力量开始在法国宪政进程与政治决策中展现出关键角色.法国2008年7月修宪,涉及宪法条款多达40余项,影响深远,尤其是从宪法规范上——如新增第61-1条款——扩张了宪法委员会的权能,使它更像一个宪法法院.尽管法国曾经的宪制变迁显得杂乱无章,但如今以宪法委员会为平台,围绕宪法,运用违宪审查,通过宪法解释,促进政治-法律-司法进程之间的互动,联合政治与司法技艺来确保制度变迁与价值形成的连续性、有序性、共识性和正当性,正在催生出法国宪政某种强劲的新面向与趋向——即司法政治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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