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的相关文献在1934年到2021年内共计33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33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026篇;相关期刊221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4年年会等;行政法院的相关文献由350位作者贡献,包括宋智敏、杨成、刘炎等。
行政法院
-研究学者
- 宋智敏
- 杨成
- 刘炎
- 吴俊明
- 武珍
- 程琥
- 马怀德
- 何海波
- 刘莘
- 吴好
- 吴永明
- 周伟
- 周海燕
- 周芳昆
- 安家庆
- 宋斌
- 廖希飞
- 张庆杭
- 张悦
- 徐进
- 朱孝清
- 李东俊
- 李保中
- 李湘刚
- 王军
- 王勇亮
- 王学辉
- 王芳
- 王静
- 田轶
- 章剑生
- 胡锦光
- 舒展
- 赵勇
- 赵银娟
- 邓显波
- 邓霞
- 邵毅超
- 陈涵均
- 韩捷
- 顾薇
- 黄学贤
- AW布拉德利
- ECS韦德
- Hugo Leroux
- WANG Wentao
- 万其刚
- 万军
- 于安12
- 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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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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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是一国行政法(治)产生的标志.晚清编订的《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审判制度法律案,该草案拟仿效当时之德日奥法制,设立行政裁判院.草案编修中围绕旧制度存废和新制度创设所引发的观念碰撞、价值交锋、思想启蒙和体制更张,一直延续到了民国时期设置平政院和行政法院之时,深刻影响了民国时期行政法制的体制建构.作为我国历史上设置的首个现代行政审判机关,北洋政府平政院既继受了清末行政裁判院制度构想中的合理因素,又整合了都察院纠弹百官的职能,其所蕴含的法政智慧值得肯定.在战火纷飞的特殊年代,南京国民政府行政法院在制度创设和文化转型上的标杆意义,远远大于其司法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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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超;
郑兆祐;
何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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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来自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被认为是中国行政诉讼举步维艰的重要原因.为克服这一困扰,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最高法院探索由刚刚从铁道部转隶并相对独立于地方政府的铁路运输法院承担部分行政审判任务.这一举措可视为建立"行政法院"的试验.本文使用2015-2019年间全国法院23.8万份一审行政判决书,以原告胜诉率为指标,对这一改革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与描述性统计呈现的初步印象相反,铁路法院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进一步多层次回归分析显示,审判结果因法院级别和被告级另别而异.具体来说,铁路基层法院相较同级普通法院能够更好地保护原告权益,铁路中级法院整体效果并不显著;在面对行政层级比自身更高的被告时,两者均未表现出相对于同级普通法院的优势.这一结果表明,改革法院管理体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行政审判状况,但改革效果仍然受制于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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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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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平政院编制令》是我国第一部行政法院组织法,其制定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意义非凡.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未刊档案为中心,以《平政院编制令》的编纂为视角,可知平政院“一级制”“中西合璧”的构造并非自始确定,而是立法者几度增减的结果.平政院的制度设计并非纯然参考国外先进经验,亦非单纯的“本土化”,而是在省制方案、地方财政、传统治理思路等多重窒碍下,不得已的选择.该机构设置方案不尽合理,立法程序亦多违误,为此后平政院与大理院权限争议,以及后袁世凯时代机构的效能不彰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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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智敏;
邹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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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落实新《行政诉讼法》有关"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各地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改革.如果以获得管辖权的方式为标准,改革可分为设立跨区划法院集中管辖、设立专门法院类案管辖、指定法院跨区划集中管辖和指定法院跨区划交叉管辖四个主要的实践类型.四种类型的改革都有利弊,只能算是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过渡性制度安排.要根本上克服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将是未来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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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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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破:设立行政法院的现实紧迫性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情况不容乐观。想要深化对其的改革,势必要先破除当前的桎梏与藩篱,这也正是设立行政法院的契机。1.行政审判矛盾的持续僵持。当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诸多困境,人民对行政诉讼的功能理解存在偏差,导致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举步维艰,行政审判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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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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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同的司法理念会为司法者提供不同的法律解释路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自由法”运动与国民党“司法党化”理念流行的背景下,行政法院法官在行政审判法律解释的路径选择上,首先坚持控权论意义上的行政法治理念,以待解释对象在法律语境下和法律体系中的应有之义为首选的解释路径.另一方面,在制定法存在一定疏漏的场合,法官亦接纳自由法理念,运用目的解释等较为灵活的方法,使解释结果符合行政法原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论其原因,则与各种司法理念在认同度上的差异、民国时期法律方法规则的建构以及南京国民政府司法体制中的部分积极因素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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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学贤;
李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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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审判体制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要素,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直接关涉行政诉讼战略性发展方向。经梳理发现,学界重点关注行政审判体制出现的行政化、地方化以及职能弱化现象,在改革的模式选择、行政法院方案等方面存在理论争点。实践中,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文件对改革作出了指引。多地法院以管辖改革助推行政审判体制改革,所探索的异地交叉管辖、提级管辖、相对集中管辖和跨行政区域管辖等做法在发挥作用的同时,却难免存在不足。通过反思改革与管辖相耦合的机理、改革模式的优劣评判标准等因素,认为行政法院模式不具有现实必要性,而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之模式可持续作为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与此同时,应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的互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等层面补强此种模式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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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希飞
-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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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行政审判体制问题,行政审判处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结构性失衡中,其作为空间被严重挤压,对政府的法治监督是其不能承受之重,在某种程度上已沦为司法权与行政权共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二次侵犯而处于制度失灵状态.而现行的改革举措,诸如修改《行政诉讼法》、管辖制度改革、省以下地方法院统一管理、司法公开等都具有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未能从根本上改革行政审判体制,不能有效地帮助行政诉讼彻底摆脱困境.由于占司法绝大部分的刑事和民事诉讼中司法独立性问题不很突出,司法改革动力不足,因此,全面整体推进司法改革,对于行政诉讼而言,远水不解近渴.行政诉讼作为目前三大诉讼中比重最小而且最亟需改革的部分,以行政审判体制为司法改革突破口,选择在整体推进中单兵突进的改革路径是必要而且可行的.建立行政法院,有利于实现行政审判的独立性与专业性,有利于维护中央权威和统一的政治秩序,并与既有的历史和法律文化传统相兼容,在经验范围内是最佳的改革方案.但仍需妥善谋划,既要确保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把其功用发挥至最大化,又要尽量在宪法和体制框架内寻找合法性资源,减少因改革冲击而招致的改革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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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水平;
刘爱良
-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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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放弃了设立单独行政法院的方案,而选择在法院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的行政审判体制.这一选择背后,是当时体制、制度选择与文化博弈共同作用的结果,也是成本与效益分析的理想之选.当理想照进现实.以理性创设为制度起点的行政审判庭,却遭遇了制度绩效产出的困局:权益保障的产出受到抑制,监督效应反向溢出,司法权威逆向选择.本文的初衷就是跳出单纯的行政法院的法学分析,而以制度变迁的视角去还原我国行政诉讼的制度初衷,定格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规律,进而探求设立行政法院的逻辑必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需要新一轮司法改革进行顶层设计方能实现。当前,《行政诉讼法》的修正案已经列入立法计划,设立行政法院可谓天时地利人和。期待行政法院的正义光芒照亮行政审判的困顿之路,更照亮司法权力独立运行的光明前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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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生林;
刘群
-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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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审判机关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周强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也要求各级法院要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建立健全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制.近年来,地方各级法院结合审判实践,进行了"异地管辖"、"提级管辖"、"交叉管辖"等有益尝试.2013年,最高法院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法院开展了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实现与行政区划有限分离的司法审判管辖格局,成效明显.但行政机关对审判活动的干预并未就此止步,这不禁引发我们对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追问.本文以透视困境中的行政审判体制为切入点,首先分析了我国当前相对集中管辖的背景:偏低的原告胜诉率、不断攀升的上诉率、“异化”的协调撤诉率、较低的服判息诉率、居高不下的涉诉信访案件。其次,通过对集中管辖试点的运行态势、现实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制度设计。再次,对集中管辖制度进行了完善,提出保持现有审判组织不变的情况下,推动法官独立和司法最终原则。最后,主张行政法院的建立是我国行政审判体制困境的破局之策,探讨了行政法院建立的制度价值和必要性依据以及法国、德国行政法院的比较借鉴,从性质、人员、办案场所、经费和管辖以及审级和判例制度提出我国行政法院具体的路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