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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负责人调任检察长后的回避:价值、障碍与对策

         

摘要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乃至审判机关人员间的任职交流,在我国并不鲜见。对于普通公安、司法人员间任职交流所产生的回避问题,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已经作了规定,而对于承办案件侦查活动之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调任同级检察机关任检察长后,其是否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回避的问题,立法与司法解释上的规范尚付阙如。由于我国刑事回避制度设计上的纰漏,当前对公安机关负责人调任检察长后的回避存在程序适用上的障碍,应在立法上明确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回避申请权告知义务,确立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的异议听证制度,设置办案机关的集体回避制度,对违反回避制度的司法行为实施宣告无效的程序性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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