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

对于我国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加以认真研究,笔者认为,所规定的反担保只能存在于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抵押和质押担保中;当担保合同无效时反担保合同也应确定无效.目前,在我国抵押物登记存在诸多现实困难,对于以将来必定可得财产可设定抵押应承认其效力,当债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已清偿而抵押登记还未注销时,第三人不能取得无债权的抵押权.如果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出现竞合,应视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不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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