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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背景下积极刑法立法观探讨

     

摘要

风险社会背景下,传统立法观面临困境,而积极刑法立法观因符合当前时代精神,通过近年来的刑法修正案在我国逐步确立起来.积极刑法主义与刑法谦抑性均为我国刑事法网与刑罚结构的转变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在罪的方面应当更多地倾向于积极刑法主义的立法理念,在刑的方面则更多地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倡导积极刑法立法观须明确边界及限度,其所倡导的犯罪圈扩张范围应当限于新型危害行为、严重犯罪行为、社会危险性上升的原有行为以及部分原本应予劳教的违法行为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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