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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避风港规则中的地位和义务

         

摘要

在《民法典》第1195条和第119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避风港规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居于通知权法律关系和反通知权法律关系的交叉点,具有双重义务人的法律地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通知权人,负有转送通知给网络用户、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对反通知权人,负有将反通知声明转送给通知权人、告知其投诉或者起诉权、合理期限届满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的义务。未尽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应当就通知权人扩大的损失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就侵害反通知权人发布的信息著作权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为避免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善尽法定义务,实现避风港原则的规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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