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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监护人制度立法研究——兼以日本职业'后见人'制度为学术视点

     

摘要

我国意定监护公证实践已经走在立法之前,因监护事务之繁杂、监护人责任之重大,人们往往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因此,实践中便产生了监护人缺位的问题。建议参照日本的职业后见人制度,在我国建立职业监护人制度,具体来说:第一,建立职业监护人资格认定机制,规定申请者只有通过职业监护人资格考试并实习一年后,才能获得职业监护人资格证;第二,建议借鉴日本“社会福祉士事务所”的架构,在我国建立职业监护人事务所,在性质上,该事务所应被归类为社会公益机构,民政部门负责该类机构的注册与登记;第三,明确职业监护人的种类与职能,建议前者包括专职监护人、兼职监护人和志愿者监护人,建议后者包括人身事务、财产事务及诉讼事务;第四,建立职业监护人监督机制,包括监护监督人的监督机制与国家和社会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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