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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组织化到再组织化:我国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重构

         

摘要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的提出,有效回应了我国传统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在实践中的性质争议。为避免重蹈传统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发展之覆辙,在强调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性”的基础上,应立足于其商主体身份,构建“扁平化”的组织形式,并以“营利保护”为理念重构制度内容。“再组织化”后,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构建应坚持“主体中心论”,重点围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体系完善、代理权限公开、佣金权利保护三个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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