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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分析论证法——兼论高中语文第三册一个提法错误

         

摘要

正高中语文第三册《论证的结构和论证的方法》一文在介绍“引证法”时,有这样几句说明:“引证法,是用已知的公认的道理、原则作论据来证明个别性论点.这就是所谓的‘事理论证’.引证法常常表现为引用经典性言论,如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等革命导师和领袖的有关论述或名人如鲁迅等的言论,作为自己立论的根据.除此而外,公认的原则、公理、格言、成语、俗谚等,也都可以用来作为立论的根据.”这里,编者将“引证法’等同于“事理论证”,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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