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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视角下的分级代理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研究

         

摘要

目前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是由中央政府行使,地方政府只拥有管理权,这种行权方式容易产生权责不明确 、地方与中央争利的情况,所以在有偿使用和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应该将分级管理变为部分自然资源分级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形式.从审批权的角度出发,中央赋予地方的审批权的方式多为"抓大放小"式,以规模为标准的指定许可的模式.这种模式容易架空中央的权力,且不利于明晰权责.在宏观上,中央与地方配合行使所有权的形式应当是将初审和子项交由地方审批的形式,中央在宏观和实质上掌控;在微观上,地方政府要明确所有权行使的部门,建立固定顺序的许可模式;在局部,要建立起以生态的整体性取代以行政划区为单位的实权机关.在监管方面,需要将行权机关和监督机关分离开来,形成横向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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