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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物权立法的几点思考--以《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为思考对象

     

摘要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体例有不少问题,有必要在认真比较各国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体例的基础上确定我国物权法的编制体系.抵押、质押、留置及让与担保等担保方式,以不纳入物权法规定为好.对占有、不动产登记、取得时效,以合并规定于一章并置于物权法最后部分为宜,对相邻权、地役权,以合并规定于一章,置于用益物权之后为优.我国需要物权法定原则,它与自由并不矛盾.还有,<建议稿>第7条即区分原则的规定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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