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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兼从程序法角度审视刑法的修订与完善

     

摘要

欲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研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是必经之路.在研究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时,强调程序法的手段和工具作用是片面的,而用"程序中心论"取代实体公正更是错误的.从哲学上说,关系即联系.因此,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应用联系的、整体的、辩证的方法来研究.因为某一具体的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联系构成某一具体的法律调整系统,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以达到最优化地调整某一具体法律关系.因此,从程序法角度审视刑法的修订与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它不仅有利于刑法目的的实现,而且有利于刑法更加合理和完善,更加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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